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9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悦悦副食店。
经营者:汤燕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侯区悦悦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