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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民辖终2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7号航空电子工程研发大厦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6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英。

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思传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珍爱网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地认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为成都市,然而案件所指向的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因此案件依法应由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伊思传播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伊思传播公司一审起诉称,珍爱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珍爱网上使用了“伊思情感”进行宣传推广其婚介业务,且珍爱网公司在百度网站的推广链接中将“伊思情感”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

因此本案可以由涉案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伊思传播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被上诉人伊思传播公司的选择,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

上诉人珍爱网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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