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705号原告卢树莹,男,汉族,香港居民。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经营者陈明峰。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清,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峰,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昌盛发电子展销柜,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D。
经营者刘镇流。
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诉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昌盛发电子展销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