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泰华梧岛11栋7、8、9层。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颖,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1号第二层201A室。
法定代表人:田华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
经营者:颜世林。
上诉人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田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田田公司)及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颜世林家居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田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苏01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为:颜世林家居中心的侵权行为并非其侵权行为,不能据此行使对深圳田田公司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深圳田田公司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美克公司答辩: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颜世林家居中心住所地和销售行为地均在南京市,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田田公司及颜世林家居中心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美克公司起诉颜世林家居中心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同时又将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深圳田田公司、销售者佛山田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鉴于销售者颜世林家居中心的住所地和销售行为地均在一审法院管辖地域内,且一审法院依法享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
综上,深圳田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