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1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男,199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