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69号原告:马建海,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侯风波,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陆风制动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大陆村镇赵中村。
法定代表人:董新茹。
被告董新茹,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告伊宁市鼎贸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Ⅱ-B004。
法定代表人:曹建宁。
原告马建海与被告宁晋县陆风制动装置有限公司、董新茹、伊宁市鼎贸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