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69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文程,男,汉族,户籍地址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文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6××××.2、名称为汽车踏板(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