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81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主要负责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粤大手机配件店。
经营者:周少南,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少南,个人情况同上,系中山市西区粤大手机配件店业主。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粤大手机配件店、周少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