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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82号
案件名称82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2号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界浦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MYUNGWOUKKIM,董事长。

第三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MYUNGWOUKKIM,董事长。

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通知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撤回对该案起诉书中的所有诉讼请求,即自愿撤回对两被告及相关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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