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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115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1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9号珉旖大厦B座2009号房。

法定代表人:盘林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宁盘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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