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4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拉米伽玩具商行,住所地蜀岗西路1号31幢250号。
经营者:张冬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拉米伽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