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905号罪犯许翠翠,女,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大专文化。
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萨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翠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被告人许翠翠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庆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许翠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许翠翠予以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翠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结余积分35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翠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许翠翠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翠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