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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15刑初188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董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

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77年3月3日出生。

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未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邓飒、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马超、陈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董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东邻经营“爱喔烟酒商行”期间,先后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华山论剑、国花瓷等7个品牌西凤酒,用于销售。

2016年12月9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先后从其储存商品的胡王圣龙安置小区天润合作社二楼、北程村程光临家、环城东路董某老宅、临潼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院内东北角库房,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华山论剑、国画瓷等七个品牌西凤酒共计3108瓶,价值711744元。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产品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属于假冒陕西西风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

二被告人供述;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西凤酒厂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市场销售价格证明表、鉴定文书、微信聊天记录、辨认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董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董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董某宣告缓刑。

故对被告人王某某、董某之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华山论剑等品牌西凤酒3108瓶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上缴)四、作案工具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两部(序列号分别为FLQS95GHGRX2、FK3NMOQJG5QT)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海判后警示寄语被告人王某某、董某:你们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

鉴于你们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你们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董某宣告缓刑。

通过这次审判,希望你们切实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在狱中加强思想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被告人董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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