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28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少德,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文少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