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15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莱曼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贤日,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博莱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博莱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