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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20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0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物资1#六层6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绵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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