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238号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33号(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周圣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于春晓。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