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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龙里县龙山镇皇龙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黔01民初92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龙里县龙山镇皇龙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龙里县龙山镇皇龙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92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955166。

被告:龙里县龙山镇皇龙家电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环南路(安置小区)。

经营者:淳海仙,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该经营部经营者淳海仙的丈夫。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里县龙山镇皇龙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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