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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明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张钦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32757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明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张钦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张钦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275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航路都会100大厦二楼2C02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A。

法定代表人:张钦河。

被告:张钦河,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张钦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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