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莱诺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兰,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虎翼四乘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唐传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华,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扬,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莱诺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虎翼四乘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广州莱诺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至今仍不缴纳费用。
因广州莱诺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莱诺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