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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新坝电气销售中心、常广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新坝电气销售中心、常广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新坝电气销售中心,常广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226号原告: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新坝电气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中兴街。

经营者:常广南。

被告:常广南,男,1958年6月11日生,住址扬中市。

原告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新坝电气销售中心、被告常广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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