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82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特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裕安商务大厦525室。
法定代表人:叶志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l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特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