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01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新吉佰盛食品超市,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前村杏花苑370幢东侧一楼。
经营者朱巧良,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经常居住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前村杏花苑370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兴新吉佰盛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