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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327号
案件名称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27号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木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能依据网购收货地为广州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在北京,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北京市,但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且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东省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上述证据可初步证明广州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聚福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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