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330号原告浙江永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街道南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嘿佑佑潮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棉布城17幢29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冠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嘿佑佑潮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冠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冠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浙江永冠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