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3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湖区天朗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266号省展览中心天宇通讯批发城D-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
经营者:彭建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01211978********。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天朗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