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46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芳,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法定代表人:李登翠,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2017年10月12日,原告哈尔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此款已由哈尔滨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