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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76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76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赵景贤。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12××××.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金民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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