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刑初15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兆孟,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初中文化,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兆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11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深南检撤诉[2017]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发现不应当追究莫兆孟刑事责任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人莫兆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莫兆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 委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