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7097号
案件名称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齐福友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初7097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竹芳,女,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齐福友,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动漫公司)与被告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精英动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被告齐福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英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5239680号、第276368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315元及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152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165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精英动漫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从事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制作及动漫衍生品的综合运营。

原告系第25239680号“叶罗丽仙子”、第2763683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产品上,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被告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楼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F4层3街021、023、026、027号的店铺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1月1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楼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D-4-3-021的店铺内,未经原告许可授权销售了“叶罗丽仙子”玩具(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该玩具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齐福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公证取证的店铺是被告经营的店铺,涉案商品是被告店铺销售的;

涉案商品是有生意往来的贸易公司寄给被告放在店铺里试销的,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除了侵权公证上的涉案商品,店铺里没有其他侵权产品,没有侵权的故意,请法院酌情考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精英动漫公司注册取得了第25239680号“叶罗丽仙子”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娃娃床;

玩具小房子;

木偶;

玩具娃娃;

玩具模型;

玩具小塑像;

玩具手表;

智能玩具;

玩具娃娃用鞋;

玩具小屋用家具,该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精英动漫公司注册取得了第2763683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

纸牌;

棋;

体育活动用球;

锻炼身体器械;

体育活动器械;

游泳池(娱乐用品);

钓鱼用具;

室内游戏玩具,该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

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精英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竹芳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范洋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标识为“百荣世贸商城D座”场所内四层,门牌号为“D-4-3-021”、门头标识为“晶钰易购婴童专卖”的店铺,该店铺内悬挂有“经营”为“齐福友”的营业执照,丁竹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商品三件,取得商品名称标注为F33叶罗丽、F22叶罗丽、F55叶罗丽及编号“0001147”、金额165的收据一张及“齐福友”名片一张。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1364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原告公证购买的三件商品外包装正面的下部均标注有“仙子”字样。

将上述标识与第25239680号“叶罗丽仙子”商标进行比较,除“叶罗丽”三字体包括“心”型图案外,文字内容、排列方式均一致,与第25239680号商标构成近似;

与27636833号“”商标相比较,二者完全相同。

此外,上述三盒玩具的外包装均未显示生产厂家、地址、电话、执行标准等生产信息。

另原告主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提交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No22684702的发票一张,金额为3040元,原告主张该笔公证费系针对(2019)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1364号公证书,鉴于该本公证书公证内容包含本案在内的共计两件案件,故本案中仅主张152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19)京信德内经证字第136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收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精英动漫公司系第25239680号、第2763683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品属于第25239680号、第27636833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类别,涉案商品外包装盒显著位置上标有醒目的“仙子”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25239680号商标构成近似;

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含有的“”字样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27636833号商标相同。

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侵害原告第25239680号、第276368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齐福友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说明合法来源,理应对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精英动漫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齐福友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齐福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25239680号、第276368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齐福友赔偿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1685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齐福友负担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