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049号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201、5202、5203、5204、5205、5206、5207、5208、5209、2010、5211、5212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诗诺雅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游旺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新,男,该公司总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诗诺雅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