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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夏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4793号
案件名称欧夏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桐城市天平朝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4793号原告:欧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谢添。

被告: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12层1532。

法定代表人:谢五松。

被告:桐城市天平朝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金神镇香铺村工业集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必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欧夏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桐城市天平朝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原告欧夏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夏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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