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4793号原告:欧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谢添。
被告: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12层1532。
法定代表人:谢五松。
被告:桐城市天平朝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金神镇香铺村工业集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必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欧夏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桐城市天平朝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原告欧夏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