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49232号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14层1406。
法定代表人:蔡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达,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亦红德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甲3、4、甲5号楼-1层(11)。
经营者:刘宏。
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小腰公司)与被告北京亦红德福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望小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望小腰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