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999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黄村华阳腾飞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大街1号。
经营者:蔡玉琴。
被告:北京微益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1号2幢。
经营者:祁从爱。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黄村华阳腾飞五金机电经销部、北京微益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