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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1、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刑初1307号
案件名称何某1、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某1;唐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13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1,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暂住地广东省中山市。

辩护人董亚,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地广东省中山市。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董亚、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起,被告人何某1与唐某某经合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Hasbr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伙同谭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等在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XXX街XXX号工厂内生产假冒“Hasbro”注册商标的玩具,被告人何某1支付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加工费人民币(币种下同)41万余元,并以43万余元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该工厂二楼内搜查并扣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成品玩具13545个、半成品玩具2740个、包装盒25250个、标签15000个。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何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PeppaPig”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伙同何某3(另案处理)等在广东省东莞市XXX镇XXX大道XXX村XXX号5层加工厂内生产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玩具。

2020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搜查并扣押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半成品玩具68715个、“TOYS”纸箱1960个、“PeppaPig”包装盒27400个,标签25000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1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何某1系从犯,在本案中获利小;

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系初犯、偶犯;

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家中尚有父母和孩子需要照顾。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唐某某无前科劣迹;

在家属帮助下缴纳了违法所得及罚金;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同案关系人黄某某、陈某某、刘某、谭某某、何某2、何某3等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送货单、房屋出租合同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书、鉴定报告、未授权说明、案发经过、举报书、户籍信息、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共同向本院退赃退赔人民币43万元,并预缴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何某1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何某1、唐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包装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陈亚瑛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 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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