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6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103市场北中建二局门面房。
经营者:申玉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103红星量贩南。
经营者:陈黎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继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