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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万德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330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万德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万德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30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万德隆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农贸市场*楼。

经营者:刘莉。

原告浙江���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万德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明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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