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126号原告:潘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徽省中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晖诉被告安徽省中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晖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晖撤回起诉。
原告潘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雷 睿书 记 员 束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