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27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滟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盛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承楚。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