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19号综合楼首层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唐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山幸福之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