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0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商林大帅家电大卖场。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商林一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ELHJK59。
经营者:郭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献县商林大帅家电大卖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由4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