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万福隆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沧县大官厅乡大官厅村。
经营者:魏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县万福隆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2—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