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14号原告:邹立杰,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信忠,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立杰与被告陈信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邹立杰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立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