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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丰都县百信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3民初364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丰都县百信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丰都县百信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364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都县百信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XYML64U。

    经营者:秦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百信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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