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462号原告:新疆萨其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556号边疆世贸综合楼1栋17层(丝路双创服务中心AV3号)。
法定代表人:伊力哈木江·库尔班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米力·阿布来提,新疆如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0407室。
法定代表人:姚永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浩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东城区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创业路2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吐尔汗江·库尔班江。
原告新疆萨其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疆浩普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新疆萨其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萨其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