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9459号之一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N。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珠华小区****用代码×××F5T。
经营者:黄日深,女,1977年11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同程大厦****代码×××66N。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3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