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2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附件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文娟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NPEF34A。
经营者:姚春方,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金城文娟卫浴经营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