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济阳镇赵连海百货店,住所地夏邑县济阳镇。
经营者:赵连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济阳镇赵连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催交后,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