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713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庆龙,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庆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