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瑞宇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辛春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RockwoolInternational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哈德胡森哈佛加登**(Hovedgaden584CDK-2640Hedehusene,Denmark)。
法定代表人:杰斯·丹尼斯·伯格森(JensDennisBirgersson),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金姆·荣格·安德森(KimJungeAnderse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新瑞宇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宇公司)与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克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吕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首先,上诉人使用“ROCKWELL”“洛克威”等标识不侵害洛克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在于上述标识与被上诉人商标不近似,上诉人的使用方式是将其与大写的字母V相结合,在该字母组合中“V”字母处于主要位置;
其次,上诉人已进行版权登记,上诉人有权使用已经取得著作权的图形作为商业标识使用;
再次,上诉人未将上述标识使用于岩棉产品中,上诉人未作商标性使用。
2.上诉人使用的www.cnrockwell.com域名不侵害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域名是按照上诉人企业字号合法注册取得,且cnrockwell当中的cn是中国的简称,rockwell是上诉人公司字号“洛克威”的音译,上诉人对该域名依法注册使用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上诉人公司名称经山东省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生产,系合法取得,其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不同,且上诉人在使用企业字号时并未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自变更企业名称之日起没有发生任何的实际经营业务,无任何对外销售;
上诉人网站上的广告属于夸大宣传,不能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额;
上诉人不构成举证妨碍。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洛克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新瑞宇公司立即停止对其第19类第G813306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防火保温岩棉板、建筑外墙保温岩棉板、屋面保温隔热防火专用岩棉板、外墙保温专用岩棉板、防火保温专用岩棉夹芯板等商品上、网站、名片、产品包装、宣传活动及宣传材料上使用“”“”“ROCKWELL”“”“”等商标标识,停止使用“Rockwool”作为岩棉产品名称英文翻译的行为。
2.新瑞宇公司立即停止对其第17类第G813306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岩棉夹芯彩钢板-聚氨酯双侧封岩棉夹芯板、船舶专用岩棉、工业设备用岩棉板、农业岩棉板、防火吸音降噪保温多用途岩棉板、防火隔离带专用岩棉条、防火保温黑棉板等商品上、网站、名片、产品包装、宣传活动及宣传材料上使用“”“”“ROCKWELL”“”“”等商标标识,停止使用“Rockwool”作为岩棉产品名称英文翻译的行为。
3.新瑞宇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宣传活动及宣传材料上将“洛克威”“ROCKWELL”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
4.新瑞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cnrockwell.com”并将上述域名进行注销。
5.新瑞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洛克威”字样或其它与“洛科威”相近似的字样。
6.新瑞宇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报》《中国建设报》《中国建材报》《中国房地产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7.新瑞宇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5万元,因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25万元(洛克尔公司已支出律师费25万元、调查费10,200元、公证费10,564元、差旅费2,132.95元及翻译费583元等,但仅主张25万元),共计200万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因新瑞宇公司不再继续注册使用涉案域名“www.cnrockwell.com”并变更企业名称,故洛克尔公司申请撤回第4项及第5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洛克尔公司基本情况及其权利基础。
洛克尔公司(RockwoolInternationalA/S)于1935年在丹麦王国成立,其隶属于洛科威集团(TheROCKWOOLGroup)。
自成立起,其核心业务为经营多用途材料岩棉,并使用“ROCKWOOL”商标,目前业务拓展至全球数十个国家。
洛克尔公司及其在华子公司主要经营岩棉制品,主打防火安全、吸音降噪、耐久稳定及可持续性。
据洛克尔公司2018年度报告,其在中国存在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洛科威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洛科威广州公司及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
据洛克尔公司提交的文献复制证明,洛克尔公司及其“ROCKWOOL”品牌产品于1983年开始就被中国媒体报道,部分报道中以“ROCKWOOL”指代洛科威集团、洛克尔公司及其产品。
自2013年起,国内有期刊及报纸直接以洛科威集团、洛科威中国等中文名称宣传其企业主体及产品。
根据洛克尔公司提交的证据,洛克尔公司岩棉产品最晚于1996年即开始销售至中国市场。
2002年至今,洛克尔公司及其国内子公司在中国持续销售“ROCKWOOL”岩棉产品,涉及的贸易金额和销售量均较大,并在国内多个地标性建筑上使用。
丹麦出口协会于2015年1月21日出具证明,称洛克尔公司在过去20至25年间在中国参与各类营销活动,包括参加各类展览会、实地考察、研讨会、网络会议、拜访丹麦出口协会下属行业协会的会员公司等。
该协会还提供了洛克尔公司最早于2008年在中国参与展会的照片以及最早于1997年在中国参与展会的信息等。
在上述材料中可见,洛克尔公司当时使用其企业英文名称“RockwoolA/S”及“ROCKWOOL”标识。
洛克尔公司为经营在我国注册了大量商标,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主要有下列商标:1.第G8133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防止高温,寒冷,火灾以及噪声的矿棉制的绝缘物等,有效期自201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9日;
2.第G8133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矿棉制的建筑材料,有效期自201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9日;
3.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4.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隔热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声音调节用吸音材料,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5.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石棉水泥、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等,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
6.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绝缘用矿渣棉、绝缘材料、声控用隔音材料、地、地板用绝缘材料壁用绝缘材料、屋顶覆盖物用绝缘材料、矿渣棉纤维制垫状绝缘材料、矿渣棉(绝缘体)、石棉包装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热耐火材料等,有效期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7.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岩棉制品(建筑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有效期自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8.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有效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9.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隔热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声音调节用吸音材料,有效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洛克尔公司将其“”“”“”等系列商标、商号授权给洛科威广州公司使用,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起。
洛科威广州公司及洛科威学院使用了上述商标,洛科威广州公司还使用“”作为其英文企业名称的字号。
洛克尔公司产品、产品标签、周边纪念品上使用了“”“”“”等商标。
洛科威广州公司向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项目授权书中使用“”“”等为其产品商标。
洛克尔公司在华关联企业还多次获得相关行业评奖。
洛科威集团为宣传,在中国使用域名为“www.rockwool.com”的洛科威集团官方中文网站,还以洛科威广州公司作为账号主体,注册使用了名为“洛科威”的官方微信公众号。
洛克尔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还多次参加国内相关产品展会,使用其涉案商标。
为商业推广,洛克尔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还制作、发放了大量的产品宣传手册。
在上述媒介及手册中,使用了“”“”等标识,并以洛科威、洛科威中国等作为主体称谓。
近年来,洛克尔公司还在全球就其“”商标、商号主张权利。
在中国,洛克尔公司也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多方打假,保护其知识产权权利。
二、关于岩棉的英文翻译问题。
《英汉大词典》(第2版,第1,72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中“rockwool”一词含义为矿毛绝缘纤维。
2007年7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关于绝热缘词汇表中将岩棉译为“stonewool”及“rockwool”,其定义为矿物棉,主要由融化的自然界火成岩生产而成。
欧洲绝缘材料制造商协会在欧洲产矿物棉环保产品申报中将岩棉表述为“stonewool”。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载明,2010年至2015年有4篇期刊及论文中将岩棉的英文翻译为“stonewool”。
据(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49号公证书,2015年9月14日登录广州简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显示其将岩棉的英文翻译为“stonewool”。
据(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50号公证书,2015年9月14日登录上海情报服务平台网站,该网站中的《绝热材料业在华主要外资公司专利申请比较》一文中将岩棉的英文翻译为“stonewool”,但该文中将石棉亦翻译为“stonewool”。
根据洛克尔公司提交的证据,自1990年起,国内多个专利申请中将岩棉翻译为“stonewool”。
三、洛克尔公司主张新瑞宇公司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瑞宇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资本5,008万元,经营范围为矿(岩)棉制品、玻璃棉制品生产销售等。
成立时,新瑞宇公司企业名称为山东省博兴县立国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新瑞宇公司将“”作为美术作品作著作权登记。
2016年7月20日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07号公证书,2018年5月15日,登录域名为“www.cnrockwell.com”的新瑞宇公司官网并浏览。
该网站主要介绍新瑞宇公司及其产品,其中使用了“”“”“ROCKWELL”“洛克威”等标识,其产品主要包括了外墙保温专用岩棉板、屋面保温专用高强度岩棉板、防火黑棉板、防火隔离带专用岩棉条、防火吸声降噪保温多用途岩棉板、工业、设备用岩棉板、船舶专用岩棉板、彩钢夹心岩棉板、农业用岩棉板等,上述产品介绍页面中存在订购功能。
新瑞宇公司在网站中还以“洛克威”“山东洛克威”“洛克威新材料”等自称,并使用“洛克威优势”“Rockwelladvantage”“关于洛克威”“aboutRockwell”等表述方式。
在介绍新瑞宇公司称,新瑞宇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岩棉制品系列,产品广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并大量出口俄罗斯、法国、印度孟加拉、澳大利亚、迪拜、黎巴嫩、智利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轮船、冷库等领域。
网站中于2018年4月4日发布的文章称,近日新瑞宇公司在有关部门的带领、协调下成功发放全市首笔300万“产业扶贫贷”,还称近年来新瑞宇公司新上“高性能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一体化项目”,项目全面投产后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利税1,100万元,解决就业人口735人,带动当地地板行业、厨房设备经济效益达6.5亿元。
查询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由新瑞宇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经审核备案。
再查询域名信息,显示该网站域名由新瑞宇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注册,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
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66号公证书,2018年8月3日,再次登录域名为“www.cnrockwell.com”的新瑞宇公司官网,其首页内容如前份公证所载。
再点击网站的英文版,该版网站显示内容与中文版基本一致,其中使用了“”“ROCKWELL”“洛克威”等标识,并以“ROCKWELL”自称。
对“岩棉”一词,网站中绝大多数翻译为“rockwool”,仅少部分翻译为“rockwool”,新瑞宇公司的企业名称则显示为“ShandongRockwellnewmaterialco.,LTD”。
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492号公证书,2018年6月26日,在域名为“makepolo.com”的马可波罗网上搜索“山东洛克威”并点击进入,显示新瑞宇公司在该网站的主页。
其中新瑞宇公司岩棉产品品牌显示为山东洛克威,价格均为120元每立方米。
据(2018)沪徐证经字第12872号公证书,2018年11月19日,访问新瑞宇公司开办的名为“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在其公众号图标上使用了“”标识。
查询显示该公众号于2017年1月6日注册。
公众号介绍中称新瑞宇公司创建于2007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材料生产、加工、贸易、物流、仓储为一体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产品主要有岩棉制品系列,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墙体保温、农业用棉、船舶用品,降噪、防火等。
该公众号当天发布的名为《热烈庆祝“第十六届上海国际保温防水展”隆重开幕》一文中介绍了新瑞宇公司参加该展会的内容,所附照片为新瑞宇公司参加展会的展台,展台上标注“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ShandongRockwellnewmaterialCo.,LTD”“”等。
该文中介绍新瑞宇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资金5,008万元,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总资产1.28亿元,现有员工120人,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7人。
文中还称“洛克威高端岩棉,五大品牌优势,十年高端岩棉工艺研发,品质达到国家标准,十年口碑,久经考验”。
该公众号于2017年1月13日发布的《岩棉生产工艺及岩棉优势》一文中以山东洛克威新材料自称,并提及新瑞宇公司通过添加德国进口有机硅乳液憎水剂来大幅降低高端岩棉制品的吸水量。
点击进入该公众号的“产品介绍”栏目,标题为“洛克威新材料”“ROCKWELL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专家”,其产品主要有外墙保温专用岩棉板、屋面保温专用高强度岩棉板、防火黑棉板、防火隔离带专用岩棉条、防火吸声降噪保温多用途岩棉板、工业设备用岩棉板、船舶专用岩棉板、彩钢夹心岩棉板、农业用岩棉等。
点击进入该公众号的“企业简介”中称,新瑞宇公司产品广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并大量出口俄罗斯、法国、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澳大利亚、迪拜、黎巴嫩、智利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轮船冷库等领域。
据(2018)沪徐证经字第12871号公证书,2018年11月19日,洛克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处人员共同来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第十六届上海国际保温防水展现场。
新瑞宇公司参加了该展会,其展台上使用“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ShandongRockwellnewmaterialCo.,LTD”“”“”“洛克威”等标识。
新瑞宇公司展示其产品包括了外墙岩棉板、岩棉防火隔离带、岩棉一体板。
在宣传板中述及,新瑞宇公司注册资金5,008万元,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总资产1.28亿元,现有员工120人,产品销往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四川等省市,出口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智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业务规模达到40%以上,公司投资1.57亿元设计年产能17万吨的高性能玄武岩纤维自动化生产线。
在新瑞宇公司展会现场发放的手提袋、宣传册、样品、检验报告及名片等物料上亦使用了“”“”“洛克威”等标识,其对应岩棉翻译使用的英文为“rockwool”。
在新瑞宇公司展台隔壁,即为洛克尔公司展台。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2019年6月14日,新瑞宇公司企业名称由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即山东新瑞宇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一审审理中,新瑞宇公司自述域名“www.cnrockwell.com”到期后未再续费。
在ICP备案查询系统中以新瑞宇公司作为主办单位查询,其名下已没有域名为“www.cnrockwell.com”的网站。
四、其他与新瑞宇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事实为本案诉讼,洛克尔公司聘请了律师,2019年5月8日,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向洛克尔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合计金额25万元。
洛克尔公司还提交了翻译费发票583元、涉案公证费发票合计约5,148元、交通费发票合计约1,796.13元、上海骜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费发票16,700元(其中包含展会现场证据保全公证费5,000元、新瑞宇公司微信公众号证据保全公证费1,500元、展会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服务费8,200元及微信公众号证据保全服务费2,000元)、住宿费发票426元、餐饮费发票合计约83元。
国家税务总局博兴县税务局于2019年3月5日开具涉税事项查询反馈,称新瑞宇公司自2016年7月20日更名之日起,各项税费申报明细均为零申报,税费入库情况均为零。
根据建行博兴支行开具的交易明细表,新瑞宇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9日间基本无交易。
一审审理中,洛克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新瑞宇公司在宣传中所称的国内外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记录、发票、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据,但新瑞宇公司以上述宣传内容系虚构,没有交易记录为由拒绝提供。
新瑞宇公司还自述,其自2012年起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事实上由新瑞宇公司与案外人滨州翔玉保温材料公司共同经营,所谓一套生产设备、一套人马、两家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新瑞宇公司使用“”“”“ROCKWELL”“洛克威”“”标识等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洛克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9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其可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据已查明的事实,自2018年5月至11月间,新瑞宇公司在其官网、马可波罗网的公司主页,微信公众号以及展会等场合使用“”“”“ROCKWELL”“洛克威”“”等标识宣传其产品。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上述标识的使用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新瑞宇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被告使用的“”“洛克威”“”等标识,其主体或据以识别的主要部分为中文“洛克威”,其与洛克尔公司“”“”商标主体或中文部分“洛科威”间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基本相同。
根据在案证据,洛克尔公司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及宣传,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构成近似。
新瑞宇公司使用的“”“ROCKWELL”标识其主体及据以识别的主要部分是英文“rockwell”,其与洛克尔公司“”“”“”商标的主体及英文部分“rockwool”仅两个字母不同,且英文读音接近。
基于洛克尔公司商标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亦构成近似。
但需要指出的是,新瑞宇公司使用的“”“”“”标识中的“V”字图形部分不与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新瑞宇公司将上述标识使用于岩棉产品上,根据其宣传,具体产品主要有外墙保温专用岩棉板、屋面保温专用高强度岩棉板、防火黑棉板、防火隔离带专用岩棉条、防火吸声降噪保温多用途岩棉板、工业设备用岩棉板、船舶专用岩棉板、彩钢夹心岩棉板、农业用岩棉等。
洛克尔公司涉案9枚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7类及第19类,新瑞宇公司使用的岩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7类的防止高温、寒冷、火灾以及噪声的矿棉制的绝缘物、隔热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声音调节用吸音材料、绝缘用矿渣棉、绝缘材料、声控用隔音材料、地、地板用绝缘材料壁用绝缘材料、屋顶覆盖物用绝缘材料、矿渣棉纤维制垫状绝缘材料、矿渣棉(绝缘体)、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热耐火材料等,第19类的矿棉制的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岩棉制品(建筑用)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一审法院认为,新瑞宇公司上述行为属未经洛克尔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该种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新瑞宇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使用的英文企业名称为“ShandongRockwellnewmaterialCo.,LTD”。
新瑞宇公司未规范使用上述企业名称,而是将其中的“洛克威”“Rockwell”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展会上突出使用,以“洛克威”“Rockwell”自称。
该种使用行为除其字号外,没有其他权利基础。
“洛克威”“Rockwell”本身为臆造词,新瑞宇公司也没有使用上述标识的正当理由。
故一审法院认为,新瑞宇公司该行为属将与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洛克尔公司还主张,新瑞宇公司在英文版网站、展会现场展板、文件袋上使用“rockwool”作为岩棉产品的英文翻译,该种使用行为会降低洛克尔公司“ROCKWELL”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度,给洛克尔公司“ROCKWELL”注册商标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新瑞宇公司在上述场合绝大多数以“rockwool”作为岩棉产品的英文翻译,只在英文版网站少量以“rockwool”翻译岩棉。
因《英汉大词典》中收录“rockwool”一词,并译为“矿毛绝缘纤维”,因此将岩棉译为“rockwool”具有正当理由。
基于英文非新瑞宇公司使用的母语,“rockwool”与“rockwool”仅有一个空格之差,可能存在笔误情况。
且新瑞宇公司使用“rockwool”翻译岩棉较之“rockwool”仅为极少数,情节轻微,影响范围极小,尚不至于造成淡化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显著性的结果,故不能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认定新瑞宇公司构成侵害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洛克尔公司仍应规范使用岩棉的英文翻译,不得使用“rockwool”。
二、新瑞宇公司注册并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又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新瑞宇公司于2016年10月注册并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其理由为“cn”指代中国,“Rockwell”为其英文企业字号。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2016年10月,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已经注册,其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其次,新瑞宇公司域名主要部分“rockwell”与洛克尔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主体或英文主要部分“rockwool”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再次,新瑞宇公司对该域名主要部分“rockwell”并不享有权益,仅是其自称的英文企业字号,但该英文字号与新瑞宇公司并无唯一的指向性,故新瑞宇公司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最后,新瑞宇公司显然系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洛克尔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洛克尔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其恶意明显。
综上,新瑞宇公司注册并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的行为侵害了洛克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新瑞宇公司使用“洛克威”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016年7月,新瑞宇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为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使用“洛克威”字号。
如前述,该“洛克威”与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或中文部分“洛科威”构成近似。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洛克威”为臆造词,新瑞宇公司对使用该字号没有正当理由。
在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新瑞宇公司将近似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新瑞宇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鉴于新瑞宇公司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鉴于新瑞宇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主动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停止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故洛克尔公司申请撤回第4项、第5项诉讼请求,该请求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因新瑞宇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及停止使用相关域名,故其不再使用企业名称山东洛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其对应的英文企业名称“ShandongRockwellnewmaterialCo.,LTD”也已无基础。
同时,因新瑞宇公司不再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故其在原官网上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可能,同时新瑞宇公司在原英文版官网上规范使用岩棉英文译文亦无必要。
但新瑞宇公司仍应在本案所涉其他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ROCKWELL”“”“”等商标标识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新瑞宇公司涉案行为确给洛克尔公司商誉及商标信誉等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
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澄清事实。
故对该诉请,应予支持,但其方式应与新瑞宇公司行为及损害后果相适应,由一审法院酌定。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洛克尔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新瑞宇公司的非法获利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全额支持洛克尔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
一审法院注意到以下情节:1.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及其产品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2.新瑞宇公司自2016年7月开始使用“洛克威”企业字号,于同年10月注册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体系化的使用“”“”“ROCKWELL”“”“”等商标标识于其岩棉产品,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攀附洛克尔公司商誉及其产品声誉的恶意明显。
3.新瑞宇公司系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数额高。
其在宣传中称“洛克威高端岩棉,五大品牌优势,十年高端岩棉工艺研发,品质达到国家标准,十年口碑,久经考验”,可见其经营时间较长。
4.新瑞宇公司在其官网、展会等多个场合宣传“注册资金5,008万元,占地面积66,667平方米,总资产1.28亿元,现有员工120人,产品销往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四川等省市,出口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智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业务规模达到40%以上”“近年来被告新上高性能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一体化项目,项目全面投产后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利税1,100万元,解决就业人口735人,带动当地地板行业、厨房设备经济效益达6.5亿元”等类似经营信息,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被告较大的经营规模。
5.《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基于新瑞宇公司上述宣传信息,经洛克尔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责令新瑞宇公司提供上述经营信息中的合同、账簿等资料,但新瑞宇公司拒不提供,故一审法院可参考洛克尔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6.新瑞宇公司虽提交了涉税事项查询反馈以及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未实际经营,但该些证据所载内容与其宣传的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且新瑞宇公司于2018年参加第十六届上海国际保温防水展,仅该项参展费用即远超其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的支出。
在展会中新瑞宇公司还展示其品牌产品的检验报告,证实其存在生产行为,也与其上述证据内容相左。
鉴于上述证据证实内容与本案其他事实无法对应,故对新瑞宇公司上述证据所载内容,无法作为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7.虽新瑞宇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涉案域名,但损害后果已不可逆等。
同时,新瑞宇公司还应依法赔偿洛克尔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洛克尔公司主张的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及翻译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损失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但其中的律师费数额应与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以及本案中洛克尔公司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相符。
故结合其他合理费用部分,一审法院酌定新瑞宇公司赔偿洛克尔公司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判决:一、新瑞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侵害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新瑞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克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合计人民币195万元。
三、新瑞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建材报》发表声明,消除因实施本案涉案行为给洛克尔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新瑞宇公司负担。
四、驳回洛克尔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山东新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新会专审字(2020)第074号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该报告系基于新瑞宇公司自身提供的材料作出,实质证明效力存疑,报告结论与法院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新瑞宇公司使用“洛克威”系列商标是否侵害了洛克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新瑞宇公司注册并使用“www.cnrockwell.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害洛克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新瑞宇公司曾用公司名称“洛克威”是否侵害了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新瑞宇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第一,从商标标识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比对来看,新瑞宇公司使用的“ROCKWELL”、“”标识均以“ROCKWELL”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与洛克尔公司的“ROCKWOOL”商标相比对,仅有两个字母的细微差别,其文字、读音及整体结构相近似;
新瑞宇公司使用的“洛克威”、“”、“”与“洛科威”系列商标仅中间文字的音调区别,读音几乎完全一致,亦构成近似标识;
新瑞宇公司强调使用标识中包含“V”字图形,但该“V”字图形既无特定含义,又非标识的主要部分,不影响前述商标近似的认定。
本院认为,基于洛克尔公司商标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新瑞宇公司使用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洛克尔公司或者商品来源与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商品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两者构成近似。
第二,著作权登记仅是证明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的初步证据,新瑞宇公司有权使用其创作的图形作为商业标识,但是使用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三,新瑞宇公司在官网首页、微信公众号、岩棉产品包装、名片、文件袋、行业展会展位、样品检验报告等地方分别使用“”“”“ROCKWELL”“”“”等商标的行为明显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一审法院认定新瑞宇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亦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第一,新瑞宇公司在官网首页新闻栏、马可波罗网产品宣传网页、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洛克威”和“ROCKWELL”标识,属于将与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侵害了洛克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新瑞宇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016年7月将企业名称更改为“洛克威”字样,所属行业同为岩棉制品,其企业更名时间明显晚于洛克尔公司前文所述商标的注册时间以及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时间,新瑞宇公司主观上故意将企业名称更改为“洛克威”,并采用与“ROCKWOOL”极为近似的“ROCKWELL”作为字号,将与洛克尔公司商标近似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洛克尔公司在一审已经提交了新瑞宇公司侵权的初步证据证明新瑞宇公司在官网以及展会等多个场合对其生产经营规模进行了宣传。
在洛克尔公司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新瑞宇公司提交经营信息当中的合同、公司账簿等资料,但新瑞宇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辩称无生产经营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新瑞宇公司拒不提供经营合同、账簿等资料,构成举证妨碍,一审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判赔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50元,由山东新瑞宇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